監守自盜400萬判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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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守自盜400萬判幾年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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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守自盜判幾年

  盜竊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監守自盜就是盜竊罪。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98年3月26日聯合發佈的《關於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對盜竊罪的數額標準作了修改:(1)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500元至2000元為起點;(2)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5000元至2萬元為起點。

3、盜竊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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