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死緩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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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死緩的法律規定
對於死緩的法律規定
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在減刑過程中,有如下法律要求。
1、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核准死刑緩期執行宣告之日起計算。
2、對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的減刑,應當依法及時報送和裁定。
3、死刑緩期執行減為無期徒刑的,無期徒刑的刑期,從生效的法律文書宣告或送達之日起計算,原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附加刑不變。
4、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原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附加刑改為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5、對死刑緩期執行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十五年(不含死刑緩期執行的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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