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司法鑑定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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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二十條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委託後,由司法鑑定機構指定的司法鑑定人、或者由委託人申請並經司法鑑定機構同意的司法鑑定人完成委託事項。
第二十一條同一司法鑑定事項應由兩名以上司法鑑定人進行。第一司法鑑定人對鑑定結論承擔主要責任,其他司法鑑定人承擔次要責任。
第二十二條司法鑑定結論應當由本機構內具有本專業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司法鑑定人複核。複核人對鑑定結論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三條司法鑑定文書由本機構內主管業務的負責人或者由其指定代行其簽發的人員簽發。
第二十四條司法鑑定從受理之日起一般應當在15日內出具司法鑑定文書。如確需延長的,經向委託人説明理由,可延長至30日。
第二十五條作婦科檢查時,須由女性司法鑑定人進行。無女性司法鑑定人時,須有女性工作人員在場。對未成年人的檢查,應有監護人在場。
第二十六條現場勘驗、屍體解剖時,應通知委託人到場,並在勘驗、解剖記錄上簽名。如委託人不到場,不影響現場勘驗和屍體解剖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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