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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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緩刑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刑法》

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四條

對於累犯,不適用緩刑。

第七十五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第七十六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二、緩刑的適用條件

1.緩刑的適用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特定的犯罪分子。這些人所犯罪行比較輕,如果罪行較重,判處的刑罰在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或者是累犯的,都不能適用緩刑。

2.所犯罪行情節較輕並有悔改表現,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是否可以適用緩刑的關鍵是看適用緩刑犯罪分子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對於不予關押確實不會危害社會的,才能適用緩刑。如果犯罪分子有可能危害社會,即使是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刑。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應當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以及其他情況綜合加以判斷,一般來説,犯罪情節較輕,犯罪分子的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放到社會上再進行危害社會的違法犯罪活動的可能性就小一些。對於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如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則犯罪分子雖然不在監獄服刑,但仍然要禁止其履行相應的政治權利,而且與緩刑同時執行。

對於符合上述兩個條件的犯罪分子,可以對其判處緩刑。適用緩刑的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如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節和罪犯的表現,不關押不足以教育改造和預防犯罪的,就不能適用緩刑;或者罪犯雖有悔罪表現,但判刑較重,超過3年有期徒刑的,也不能適用緩刑。

緩刑的條件一定要嚴格遵守,既不能濫用,也不能該用而不用,一方面不能把懷孕、患重病、家庭生活困難、工作需要等情況作為適用緩刑的主要依據,任意擴大緩刑的適用範圍;也不能任意把緩刑作為解決矛盾的手段,對無罪或者罪輕的人,判處刑罰宣告適用緩刑,侵犯公民合法權利,或者故意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適用緩刑,放縱犯罪分子。

宣告緩刑的罪犯,必須規定一定期限的考驗期: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於一年。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安機關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緩刑對於犯罪人員來説是值得慶幸的事情,犯罪人員在接受服刑期間應當自覺遵守規定,積極向上,爭取早日獲得緩刑或者假釋。對於普通犯罪分子來説,在服役期間若是進行積極表現,還是有可能獲得緩刑的。同時也提醒廣大羣眾,在日常生活中遵紀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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