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傷害鑑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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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傷害鑑定標準
輕傷害鑑定標準
輕傷害鑑定標準其實就是我們説的輕傷鑑定標準,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 下文就是輕傷害鑑定標準,《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第二章頭頸部損傷第五條帽狀腱膜下血腫; 頭皮撕脱傷面積達20平方釐米(兒童達10平方釐米); 頭皮外傷性缺損面積達10平方釐米(兒童達5平方釐米)。 第六條頭皮鋭器創口累計長度達8釐米,兒童達6釐米; 鈍器創口累計長度達6釐米,兒童達4釐米。 第七條-骨單純性骨折。 第八條頭部損傷確證出現短暫的意識障礙和近事遺忘。 第九條眼損傷 (一)眼瞼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單純性骨折; (三)淚器部分損傷及功能障礙; (四)眼球部分結構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損傷致視力減退,兩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 7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 2以上),單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 5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 3以上); 原單眼為低視力者,傷後視力減退一個級別。 視野輕度缺損; (六)外傷性斜視。 第十條鼻損傷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線形骨折伴有明顯移位的; (二)鼻損傷明顯影響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條耳損傷 (一)耳廓損傷至明顯變形; 一側耳廓缺損達一耳的百分之十,或者兩側耳廓缺損累計達一耳的百分之十五; (二)外傷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損傷致外耳道狹窄; (四)耳損傷造成一耳聽力減退達41分貝,兩耳聽力減退達30分貝。 第十二條口腔損傷(一)口脣損傷影響面容、發音或者進食; (二)牙齒脱落或者折斷2枚以上; (三)口腔組織、器官損傷,影響語言、咀嚼或者吞嚥功能的; (四)涎腺損傷伴有功能障礙。 第十三條顴骨骨折或者上、下頜骨骨折; 顳下頜關節損傷至張口度(上下切牙切緣間距)小於3釐米第十七條頸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5釐米或者累計創口長度達8釐米。 未達到上款規定但有運動功能障礙的。 第十八條頸部損傷出現窒息徵象的。 。 第十四條面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3。 5釐米(兒童達3釐米),或者創口累計長度達5釐米(兒童達4釐米)或者頜面部穿透創。 第十五條面部損傷後留有明顯瘢痕,單條長3釐米或者累計長度達4釐米; 單塊面積2平方釐米或者累計面積達3平方釐米; 影響面容的色素改變6平方釐米。 第十六條面神經損傷致使部分面肌癱瘓影響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九條頸部損傷及甲狀腺、咽喉、氣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肢體損傷第二十條肢體軟組織挫傷佔體表總面積百分之六以上。 第二十一條肢體皮膚及皮下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10釐米(兒童達8釐米)或者創口累計總長度達15釐米(兒童達12釐米); 傷及感覺神經、血管、肌腱影響功能的。 第二十二條皮膚外傷性缺損須植皮的。 第二十三條手損傷(一)1節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末節)粉碎性骨折或者2節指骨線形骨折; (二)缺失半個指節; (三)損傷後出現輕度攣縮、畸形、關節活動受限或者側方不穩;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條足損傷 (一)2節趾骨骨折; (二)缺失1個趾節; (三)庶骨2節骨折; 跗骨、距骨、跟骨骨折; 踝關節骨折或者庶跗關節脱位。 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條四肢長骨骨折; 臏骨骨折。 第二十六條肌體大關節脱位、關節韌帶部分撕裂、半月板損傷或者肢體軟組織損傷後瘢痕攣縮致關節功能障礙。 第四章軀幹部和會陰部損傷第二十七條軀幹部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 第二十八條軀幹部創口比照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九條軀幹部穿透未傷及內臟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經的。 第三十條胸部損傷引起氣胸、血胸或者較大面積的單純性皮下氣腫,未出現唿吸困難。 第三十一條胸部受擠壓,出現窒息徵象。 第三十二條肩胛骨、鎖骨或者胸骨骨折; 胸鎖關節或者肩鎖關節脱位。 第三十三條肋骨骨折(一處單純性肋骨線形骨折除外)。 第三十四條女性乳房損傷導致一側乳房明顯變形或者部分缺失; 一側乳房乳腺導管損傷。 第三十五條腹部閉合性損傷確證胃、腸、肝、脾或者胰損傷。 第三十六條外傷性血尿(顯微鏡檢查紅細胞10/高倍視野)持續時間超過二週。 第三十七條會陰部軟組織挫傷達10平方釐米(兒童酌減)或者血腫二週內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條陰莖挫傷致排尿困難; 陰莖部分缺損、畸形、陰囊撕脱傷、陰囊血腫、鞘膜積血; 一側睾丸脱位、扭轉或者萎縮。 第三十九條會陰、陰囊創口長度達2釐米; 陰莖創口長度達1釐米。 第四十條外傷性肛裂、肛瘻或者肛管狹窄。 第四十一條陰道撕裂傷、子宮或者附件損傷。 第四十二條損傷致孕婦難產流產。 第四十三條外傷性嵴柱骨折或者脱位; 外傷性椎間盤突出; 外傷影響嵴髓功能,短期內能恢復的。 第四十四條骨盆骨折。 第五章其他損傷第四十五條燒、燙傷 (一)燒燙傷佔體表面積淺Ⅱ度5%以上(兒童3%以上); 深Ⅱ度2%以上(兒童1%以上); Ⅲ度0.1%以上。 (二)頭、手、會陰部Ⅱ度以上燒燙傷,影響外形、容貌或者活動功能的。 (三)唿吸道燒燙傷。 第四十六條凍傷比照本標準相關條文。 第四十七條電燒傷當時伴有意識障礙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條損傷致異物存留深部軟組織內。 第四十九條各種損傷出血出現休克前期症狀體徵的。 第五十條多部位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 第五十一條多部位軟組織創傷比照第二十一條。 第五十二條其他物理性、化學性、生物性損傷,致人體組織、器官結構輕度損傷或者部分功能障礙的比照本標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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