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鑑定同等的責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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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損害鑑定同等的責任比例
醫療損害責任劃分比例

國家在總結醫療事故處理經驗和教訓的基礎上,確定了處理時不僅要考慮醫療事故的等級,還要考慮損害後果與原有疾病狀況的關係,考慮醫療過失行為在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並明確規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對於責任程度的判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衞生部《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做出了規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專家鑑定組應當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1)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2)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4)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顯然,通過責任程度的判定,分清疾病參與度和過失行為在事故中的作用,為醫患雙方協商、行政部門處理或法院判決提供了處理的依據,充分體現了不違法不承擔責任,有多大責任承擔多大責任份額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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