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責任比例劃分是怎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8W

1、醫療損害責任

醫療損害責任比例劃分是怎樣的

醫療損害是指造成損害的主體是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醫療損害侵害的客體是患者的生命權和健康權。醫療損害賠償包括患者作為弱勢羣體一方受到侵害的情形,而不包括因為醫方的權利受到損害而引起的糾紛。

醫療損害賠償責任,是指醫務人員在從事各種醫療行為過程中,由於違反相關醫療衞生管理法律法規,在醫療程序上或者醫療用藥過失給患者造成生命和健康損害時,在患者和醫務人員、醫療機構之間產生的賠償債權債務關係。

醫療損害責任指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未盡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技術規範所規定的注意義務,在醫療過程中發生過錯,並因這種過錯導致患者人身損害所形成醫療機構應當對患者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侵權責任法》第54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醫療損害賠償責任。

2、醫療損害責任構成要件

(1)過錯醫療行為

由於醫療行為具有高度專門性的特點,所以就一般性的診治活動而言,醫生享有高度自由裁量權,患者應當予以配合,當然醫生應謹慎注意患者的健康利益,否則該行為違法。如果醫生將具有一定危險性的醫療行為強加於患者,對醫生裁量權不加制約,忽視患者方作為契約一方的主動性,侵害其私法上的處分權利的權利,這顯然不公。所以,為了調整這種不對等的權利義務關係,對患者決定權的尊重逐漸成為醫方的一項義務。根據“允許風險之法理”(該法理認為在一定情況下,為促進社會發展,允許威脅法益的人類活動存在),為使更多患者擺脱病患痛苦與絕望,實現治病救人的合法目的,法律允許帶有危險性的醫療行為實施於患者,法律上稱之為“容許性危險”,但“容許”並不使該行為當然合法。阻止其違法性應符合一定條件:

第一,就當時的具體診治情況,實施該行為屬正當合理,即沒有其它診療辦法或者相比之下該行為最為符合患者的健康目的;

第二,該危險行為得經患者方同意,但在情況緊急取得患者方同意明顯不利於患者健康利益的除外,如患者昏迷急需採取緊急措施等;

第三,行為過程中盡謹慎注意義務,避免發生不應有的損害。即使行為正當合理,且經患者方同意,也並不意味着發生任何損害均屬合法,如果損害是由於醫生未盡謹慎注意義務而發生,並非不可避免,則該醫療行為同樣屬於違法行為。違法行為可以表現為作為和不作為兩種形式,作為指積極地實施了違反義務的行為,如做闌尾切除術卻誤傷了卵巢組織;不作為指應當實施某種診治行為因未實施而致人損害,如輸血前未化驗患者血型致患者因血管內凝血而死亡。

(2)損害後果

損害後果是指病員生命健康權所遭受的損害,包括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以及其它損害後果。精神損害也屬於損害後果。

(3)過錯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構成醫療損害賠償責任,要求醫療違法行為與患者人身損害後果之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在醫療損害責任中,醫療機構只有在具有違法性的醫療行為與患者人身損害後果具有因果關係的情況下,才就其醫療違法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

3、醫療損害責任比例劃分

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1)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賠償全部損失的100%)

(2)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60-90%)

(3)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20-40%)

(4)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賠償全部損失不超過10%)

實踐中還存在對等責任:即醫、患雙方各負擔50%.責任程度的不同,對於賠償數額的影響較大,顯不了過錯程序與承擔責任一致的原則,比原《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確定的只要鑑定為事故不考慮責任程度一律承擔100%賠償的內容較為公正、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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