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指的是哪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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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指的是哪些犯罪
由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指的是哪些犯罪
1、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是指瀆職侵權的犯罪。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要指公務員,即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公務員職位按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國務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對於具職位特殊性,需單獨管理的,可增設其他職位類別。
公安局的人員裏面部分是公務員。公安局裏面的領導崗位、人民警察崗位都是屬於公務員。公安局內部還有文職人員,一般是事業編制,另外還有臨時聘用人員,如協警、輔警等。
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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