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賄罪的主體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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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賄罪的主體有哪些
中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是一般公民;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法人;既可以是中國公民,也可以是外國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對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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