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一直不結案應該如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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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一直不結案應該如何辦
刑事案件一直不結案應該如何辦
1、無論是民事、行政還是刑事訴訟,都有法定的辦案期限,超過期限的可以投訴。
2、公安機關對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在犯罪嫌疑人沒有被拘留或沒被批准逮捕之前,法律沒有規定相應的期限。如果嫌疑人被刑事拘留,最長時限為37天;如果被批准逮捕,偵查羈押期限一般為2個月。案情複雜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區、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等可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再延長二個月。對於可能判十年以上刑罰的嫌疑人,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再延長二個月。在公安階段的時間一般是二個半月到三個月左右,最長是八個月。審查階段一般是一個月,重大複雜的可延長半個月。檢察院審查後認可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後,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的期限。即:一般是一個月至一個半月,最長會達到五個月。
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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