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搶救患者沒救回來 - 是否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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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搶救患者沒救回來,是否要承擔責任
醫院搶救患者沒救回來,是否要承擔責任
一、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在診斷、治療過程中因醫療技術上的過錯,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給患者造成人身損害的,應承擔醫療技術損害責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燬病歷資料。
三、規定了三種特別的免責事由:
1、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即使沒有救活,也不承擔醫療技術損害責任。
2、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3、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由於患者或者其近親屬的行為執行患者錯過最佳治療時間,最終導致患者受到損害的,醫院不需要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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