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豐縣下塘鎮徵地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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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豐縣下塘鎮徵地補償
福清陽下鎮徵地補償款

福清市徵地補償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被徵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規範徵地補償工作,根據《福建省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省政府令第177號)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實行徵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閩政〔2017〕2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徵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


第三條 區片綜合地價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區片綜合地價中,按土地補償費佔40%、安置補助費佔60%確定。


第四條 福清市徵地區片綜合地價劃分2個區片,即城區7個街道區片和17個鎮區片。我市徵地區片綜合地價不設定地類調整係數,在同一區片範圍內實行同地同價。


城區7個街道區片綜合地價為43000元/畝,其中土地補償費17200元/畝、安置補助費25800元/畝。


17個鎮區片綜合地價為37750元/畝,其中土地補償費15100元/畝、安置補助費22650元/畝。


第五條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按照福清市相關規定執行。當年生青苗補償費(即賠青費)7個街道為1695元/畝、17個鎮為1490元/畝。


第六條 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集體土地被徵收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未調整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土地給被徵地農民承包或者被徵土地屬於農民自留地的,應當將不少於70%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徵地農民,即城區7個街道不少於12040元/畝、17個鎮不少於10570元/畝。


第七條 被徵地農民的承包地被徵收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未調整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土地給被徵地農民承包的,需將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徵地農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調整承包地的,安置補助費可在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範圍內統一管理或者依法分配。


第八條 地上附着物補償費支付給附着物所有權人,青苗補償費支付給青苗實際投入人。


第九條 依法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徵地補償費用,納入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用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生產和公益性事業,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條 使用國有土地的,參照國有土地所在區域徵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


第十一條 本規定施行前,已經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批准的建設項目用地按照原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執行。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福清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7年3月1起施行。


福建省就徵地補償的總政策是通過將全省土地劃分為四個區域,分別進行不同數額的補償措施,具體的土地補償標準如上所述。在總的補償方針下,規定表明徵收時根據具體的土地情況,包括農田、草木、建築物等具體情況靈活改變徵收補償數額。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可以諮詢網站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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