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債務與連帶債務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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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債務與連帶債務本質上並不是一個相同的概念,我們可以理解為共同債務指的是你和他人一起負責償還的債務,而連帶債務指的是你們在共同債務下需要承擔的連帶責,等同於你和共同債務人是在一條繩子上的責任人,共同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相信很多人對這個概念還是模稜兩可,下面小編就帶着大家瞭解一下它們具體是什麼吧!

共同債務與連帶債務是什麼?

一、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是中國民事立法中的一項重要民事責任制度,其目的在於補償救濟,加重民事法律關係當事人的法律責任,有效地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連帶責任主要是基於合夥、擔保、聯營、承包等合同關係或代理行為、上下級間的關係而產生,因而被分散規定在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有關司法解釋之中。深入、系統研究連帶責任問題,目前法學界還較少有人涉獵。

二、共同債務的連帶責任是如何的:

《民法通則》規定,連帶債務人都有義務向債權人清償債務。也就是説,債權人可同時或先後要求連帶債務人全體或部分或一人履行全部或部分義務,被請求之債務人不得以超出自己應付份額為由,提出抗辯。只要債務沒有全部清償完畢,每個連帶債務人不論他是否應債權人請求清償過債務,對沒有清償的債務部分,都有清償的義務。

連帶債務人在外部關係上即各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關係中按連帶責任處理,而在內部關係上,即各債務人之間的關係上則一般依按份責任處理。也即連帶債務的債務人各自應承擔的債務份額,法律規定的,依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的,應依當事人的約定,既無法律規定,又無約定的,應平均承擔。司法實踐中,往往在處理連帶債務人內部關係時忽略了對外債務的連帶清償問題。比如在處理合夥、聯營等糾紛時,僅對內部的債權債務直接分攤或分割至各合夥人、聯營方連帶責任承擔之請求權,給外部關係中的債權人的債權實現構成了危害,這顯然是錯誤的。

連帶責任對每個具體債務人來説,意味着責任的加重,它使債務人間的內部關係中形成互相監督、互相制約的力量,並促使債務人共同防止和消除違法行為,保證債權人的債權得以順利實現。確定連帶責任承擔的原則和依據是:

(一)連帶責任法定原則。連帶責任產生的法律上的依據主要有:1、《民法通則》規定,這是連帶責任產生的基本依據。主要有:第35條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52條因聯營而承擔連帶民事責任;第66條、第67條代理中因授權不明、代理人與第三人串通、無權代理或利用代理關係進行違法活動而產生連帶責任的承擔;2、《合同法》、《擔保法》的有關規定,為《擔保法》關於保證責任的祥盡規定;3、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最高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1條、第148條,《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73條,《關於審理農村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條、第10條,《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9條等,均有連帶責任承擔的規定。4、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如《廣告法實施細則》規定廣告虛假而承擔連帶責任等。

(二)連帶責任約定原則。即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自願約定而確定連帶責任的承擔。約定承擔連帶責任多見於擔保合同中。

(三)連帶過錯原則。即根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過錯大小來確定連帶的承擔。包括兩種情況:一種依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本應負連帶責任的一方當事人由於其主觀上無過錯,因而在一定條件下(並非所有無過錯均不承擔連帶責任)不承擔連帶責任。比如與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協迫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之情形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即連帶責任)。又如合夥中的一方當事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形成的債務,另一方當事人便不承擔連帶責任。另一種是依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一方當事人雖負有連帶責任,但由於損害後果的造成非其一人過錯所致,而是因債權人、債務人等均有過錯所致,所以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該方當事人也因此承擔部分連帶賠償責任。比如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通過以上對於共同債務與連帶債務的解釋,大家應該對這兩個概念有了一些瞭解。簡單的説,就是如果一個人身負債務需要償還,那麼他的連帶債務責任人就需要和他共同承擔這筆錢的償還。這一制度的目的在於補償和救濟,共同承擔連帶債務責任一定意義上來説是保護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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