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着病歷可以做法醫鑑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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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鑑定有專門的結構,叫司法鑑定機構,公安局和民間機構都有,但是目前刑事案件涉及的鑑定,法院只採納公安機關的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意見。 《刑事訴訟法》第120條第2款規定,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鑑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鑑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鑑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因此,一般的人身傷害的醫學鑑定最多也就需要由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而一般的醫院確實可能不夠級別。《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定,要出具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才可以作為法律依據。所以,除鄉鎮醫院的病歷的一般性描述外,只有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才能作為法醫鑑定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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