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司法鑑定需要提供病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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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事故司法鑑定需要提供病歷嗎?

醫療事故司法鑑定需要提供病歷嗎?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確定是否為醫療事故目前需要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才能認定。

1、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3、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5、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門診、急診患者,其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提供;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病歷檔案的,由患者提供。醫患雙方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責任。

二、發生醫療事故後如何處理?

1、醫療事故報告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發現醫療事故後,應立即按規定程序逐級上報。醫務人員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專人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專人接到報告後,應立即進行調查、核實,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負責人報告,同時向病人通報、解釋。《條例》規定,發生重大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在12小時內報告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

2、收集、保管好醫療事故相關原始資料,封存現場實物原始資料和現場實物均應在醫患雙方共同在場時封存和啟封,防止塗改、偽造和銷燬。因搶救病人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應在搶救結束後6小時內據實補記,並註明。

3、由醫療事故鑑定組對醫療事故進行調查如果在調查病人死因時,遇有不能確定病人死因或對死因有異議時醫學教育網整理,應當在病人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

4、對醫療事故的責任入進行查處,對受害者及其家屬進行經濟補償。

綜上所述,在管理不正規的小醫院,因醫療過錯導致的事故時有發生,對於受害患者而已,應當申請做一個醫療事故司法鑑定。這樣,在主張賠償的時候更加有依據。申請鑑定要帶上身份證、病歷本、診斷記錄等材料。如果病歷本在醫院保存,醫院應當如實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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