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保全代理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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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保全代理人簽字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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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簽字如何籤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應當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我國民法規定的民事主體可以依法從事代理行為,所以一般應當是以被代理人名義來簽訂合同的。法條依據:《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代理人及代理範圍】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隱名代理】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託人的授權範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託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託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委託簽字實際上是一種委託合同關係。合同法對委託合同,委託行為有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十一章委託合同第三百九十六條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第三百九十七條委託人可以特別委託受託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託受託人處理一切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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