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假藥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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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假藥量刑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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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行法律賣假藥量刑標準是什麼

銷售假藥罪,是指違反藥品管理法規,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規定,生產(包括配製)、銷售假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 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 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貽誤診治的;
(三) 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四) 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
(五) 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三、犯罪構成要件:
(一)犯罪客體: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藥品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
(二)犯罪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三)犯罪主體: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可以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四)犯罪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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