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下落不明兩年自動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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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下落不明兩年自動離婚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不足兩年

出現這種情況,可以認定為:因夫妻一方出走,不與家庭聯繫,不承擔家庭義務,故意違反婚姻義務,而導致夫妻情感確已破裂。這個時候,當事人可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其他導致婚姻關係破裂的原因”,向被告最後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當事人因死亡或者失蹤且時間超四年,另一方即可通過司法手段強制解除婚姻狀態。在法律規定上,因為兩人長期不在一起生活,可以認為是特殊造成雙方感情破裂無法挽回而判處強制離婚。需要注意的是,因當事人無法接到信息,司法機關應當通過有效途徑向社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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