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落不明滿幾年才能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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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與小紅經朋友介紹認識,於2015年8月登記結婚

下落不明滿幾年才能離婚

婚後小紅生下一女孩。

2017年7月,小明因欠下一筆賭債,就離家到外地打工,之後再也沒有與家人聯繫。

小紅聽同村的小剛説在外地見過小明,兩人聊了幾句,沒有問聯繫方式和具體住址。

2019年8月,小紅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小紅認為,小明離家多年,至今下落不明,夫妻關係名存實亡,法院應當判決離婚,讓自己得到解脱。

那麼,法院會支持小紅的離婚請求嗎?

法院對離婚案件的審理中,如果出現不知道一方地址、下落不明的情況,會在相關報紙上刊登法律文書進行公告。

到公告期滿後,無論當事人是否看到公告內容,法律上會視為送達,這就是我們常説的公告送達的方式。

本案中,小紅向法院起訴離婚,由於小明下落不明,已超過兩年的時間,這種情況已符合雙方感情破裂的情形,可以作為請求法院判決離婚的理由。

只是小紅作為本案的原告,需要向法院提供必要的證據,如當地派出所、居委會或村委會等機構提供的證明,來證明小明下落不明的事實。

但是,在實踐中,由於居住人口流動性較大,作為相關部門來講很難了解轄區內的人員狀況,所以提供證明的難度比較大,為起訴方舉證帶來很大的困難。

如果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原告在向法院起訴離婚時,應當提供哪些證據呢?

李律師建議如下:

1、提供公安機關、村委會等相關機構出具的證明。

2、如果被告已經下落不明並持續兩年以上,原告也可以向法院提出宣告失蹤申請,通過法院的特別程序宣告失蹤;在宣告失蹤的程序終結後,再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由法院判決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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