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公訴狀中包括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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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公訴狀中包括哪些內容

一、刑事公訴狀中包括哪些內容?

第一,對法庭調查的簡要概括。

第二,進行證據分析,認定被告人的罪行。

第三,進行案情分析,概括案情的全貌,揭露被告人犯罪的社會危害性。

第四,分析被告人犯罪的思想根源和社會根源。

第五,進行法律上的論證,指明被告人觸犯的刑法條款,闡明被告人應負的法律責任。

二、公訴案件包括哪些案件?

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分公訴和自訴兩種。公訴案件,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自訴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不告不理”是人民法院處理案件的一條基本原則。根據新的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除了以上情況,都是公訴案件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實際上,根本就沒有公訴狀這樣的概念,如果當前的這起刑事案件是屬於公訴案件,那公訴方向人民法院遞交的文書直接就是公訴意見書而不是所謂的訴訟狀。公訴意見書和一般的起訴書的寫法是有一定區別的,公訴案件中的公訴意見書是由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人員製作的,受害人要申請民事賠償的也不是寫公訴狀,而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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