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標準

來源:法律科普站 2W
二次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標準
二次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章行為一方應當負全部責任,其他方不負交通事故責任兩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相當的,兩方負同等責任。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據各自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

司法實踐的角度,出於主觀故意的“二次交通事故”現象,單從現場痕跡的方面一般很難認定,除非有現場錄像、現場的證人證言或其他證據線索。

對於剎車痕跡與行為人是否進行衝撞準備的證據上,一般可以辯護為出於疏忽大意或輕信可以避免的主觀過失,所以這類證據並不能作為直接證明犯罪的直接證據。

但是,在交通事故中二次交通事故現象的成因中,“主觀故意”和“主觀過失”屬於邏輯學上的矛盾關係,即二者不可同真,不可同假,必有一真必有一假。也就是説,當交通事故中出現二次交通事故現象的時候,如果不能證明對方的主觀故意,則説明對方起碼是主觀過失。

同時,交通事故中二次交通事故是由交通違法或意外的事故引起,如果交通事故行為本身符合交通肇事罪條件的,即使有過失行為引起二次交通事故,也是被交通肇事罪吸收,被追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和民事責任。

如果交通事故行為本身不構成交通肇事,而過失行為又造成財產損失和人身損害的,則應當根據過失比例承擔民事的侵權責任。如果過失行為造成對方人員重傷或死亡的,應當是可以追究過失方過失致人死亡或過失致人重傷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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