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執行防止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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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執行防止幹部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主要負責嚴格執行防止幹部“帶病提拔”的宣傳

《關於嚴格執行防止幹部“帶病提拔”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幹部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不斷提高選人用人質量,切實防止幹部“帶病提拔”,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黨內法規和有關規定,現提出如下意見。[1]
一、落實工作責任。各級黨委(黨組)對選人用人負主體責任,黨委(黨組)書記是第一責任人,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分別承擔直接責任和監督責任。要強化黨組織領導和把關作用,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和好乾部標準,落實“三嚴三實”要求,大力培養、大膽使用忠誠乾淨擔當、謀改革促發展實績突出的幹部。黨委(黨組)在向上級黨組織推薦報送擬提拔或進一步使用的人選時,要認真負責地對人選廉潔自律情況提出結論性意見,實行黨委(黨組)書記、紀委書記(紀檢組組長)在意見上簽字制度。考核評價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以及有關領導幹部,要把履行選人用人職責情況作為重要內容。
二、深化日常瞭解。堅持經常性、近距離、有原則地廣泛接觸幹部,深入瞭解幹部的日常品行和表現,多渠道、多層次、多側面識別幹部。通過調研、平時考核、年度考核、任期考核、民主生活會、述職述廉等渠道,及時掌握幹部的德才表現、重要情況和羣眾口碑,注重瞭解幹部在重大事件、重要關頭、關鍵時刻的表現。多與幹部談心談話,改進談話方法,提高談話質量,觀察幹部的見識見解、稟性情懷、境界格局、道德品質和綜合素質。健全完善日常聯繫通報機制,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及時收集整理紀檢監察、審計、信訪、巡視、督導等執紀監督方面信息和網絡輿情反映的幹部有關情況,建立幹部監督信息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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