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郵電部門幹部檔案管理的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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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郵電部門幹部檔案管理的暫行辦法

關於郵電部門幹部檔案管理的暫行辦法

關於郵電部門幹部檔案管理的暫行辦法規定了幹部檔案管理的主要任務,檔案內容及正、副本的劃分,管理範圍、材料的收集,補充、鑑別和歸檔,檔案的保管,檔案的查閲、借用和轉遞等多方面的要求,具體辦法如下。

頒佈單位:信息產業部(含郵電部)(已撤銷)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89-05-10

實施時間:1989-05-10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郵電部門幹部檔案管理工作,根據中央組織部《幹部檔案工作條例》的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幹部檔案工作,是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領導和人事部門要加強領導,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集中統一、分級負責的原則,做好乾部檔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 幹部檔案管理的主要任務:

(一)保管幹部檔案;

(二)收集、鑑別、清理和整理幹部檔案材料;

(三)辦理幹部檔案的查閲、借用和轉遞;

(四)登記幹部職務的變動情況;

(五)通過檔案熟悉幹部,為幹部工作提供情況;

(六)加強調查研究,不斷改革,逐步實現幹部檔案管理工作的科學化和現代化;

(七)在業務上對下屬各單位的幹部檔案管理工作進行指導。

第二章 檔案內容及正、副本的劃分

第四條 各級郵電部門管理的幹部,應由人事部門建立能夠歷史地、全面地反映一個幹部情況的檔案。凡屬既有主管單位又有協管單位的幹部,其檔案均應建立正本和副本。其他幹部是否建立副本,由各單位自行決定。

第五條 幹部檔案正本,能全面反映一個幹部的歷史和現實情況的材料構成,包括下列內容:

(一)幹部履歷表、簡歷表、登記表;

(二)自傳;

(三)鑑定;

(四)考核材料(包括業務技術的考核材料、測評材料);

(五)政治歷史問題的審查材料及甄別、複查材料;

(六)參加中國共產黨、共青團和退黨、退團的材料(預備黨員的材料暫存基層黨組織、待轉正後再歸入本人檔案);

(七)獎勵(包括科學技術和業務獎勵)及英雄模範先進事蹟材料;

(八)處分、取消處分和甄別、複查材料;

(九)任免呈報表、晉升技術職務(包括任職資格)、學位、學銜審批表,入伍審批表,軍轉幹部審批表,出國人員審查表,調整工資審批表,工資級別登記表,退(離)休、退職審批表,離休後提高待遇審批表等;

(十)其他可供組織上參考的材料,如干部個人撰寫的重要的思想、工作、學習總結和檢查,死亡的悼詞、生平,非正常死亡的調查處理材料。

第六條 幹部檔案副本,要能概括的反映一個幹部的歷史和現實情況,由正本中的部分材料構成,包括下列內容:

(一)幹部履歷表;

(二)各個階段的主要鑑定;

(三)考核材料;

(四)政治歷史問題的審查、甄別、複查、平反結論;

(五)獎勵材料;

(六)處分、取消處分及甄別、複查、平反的決定;

(七)晉升技術職務(包括任職資格,學位、學銜審批表,出國人員審批表,工資級別登記表等。

正本中其他材料有重份的可以列入。

副本的整理按正本十類內容的分類次序排列。

第三章 管理範圍

第七條 幹部檔案正本,由主管這一干部的人事部門管理;幹部檔案副本、由協管這一干部的人事部門管理。非協管和監管的單位不保管幹部檔案,可根據工作需要,建立幹部卡片或保管一份幹部履歷表。

第八條 按照集中統一、分工負責的原則,幹部檔案由人事部門管理,工人檔案由勞資部門管理。人數較少的單位,幹部、工人檔案,也可由人事部門統一管理。

第九條 被聘任或選舉為領導幹部的工人的檔案,任職期間由人事部門管理,卸任後,仍退交勞資部門管理。

第十條 檔案工作人員不準保管自已及其親屬的檔案,應由主管領導保管。

第十一條 已退居二線的領導幹部,又被選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地、州、市、縣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其檔案仍由原主管單位管理。

第十二條 幹部離休、退休以後,其檔案仍由原主管單位管理。易地安置的離休幹部,其檔案應轉至安置單位的人事部門管理。

第十三條 領導幹部死亡後,其檔案一般退回本單位保管。

第十四條 幹部被開除公職以後,其檔案轉至本人所在縣(區)或相當於縣級人事部門保管。

第十五條 幹部在受刑事處分和勞動教養期間,其檔案由原單位保管。刑滿釋放和解除勞教以後,重新安置工作的,其檔案應轉至安置單位管理。

第十六條 幹部退職、辭職以後,其檔案轉至本人所在街道的辦事處、派出所或當地人才交流中心保管。

第十七條 幹部出國學習和出國不歸、失蹤、逃亡以後,其檔案由原單位保管。出國學習返回後,其檔案應轉至本人所在工作單位的人事部門保管。

第四章 材料的收集、補充、鑑別和歸檔

第十八條 為使幹部檔案能夠反映幹部的全貌,要經常地、有計劃地收集和補充幹部檔案材料。

(一)通過有關部門收集幹部的任免、審查、考核、考績、晉升專業技術職務(包括任職資格)、學位、學銜、出國審查和鑑定、調整工資級別、退(離)休審批表等;

(二)通過黨團組織收集入黨、入團、退黨、退團以及黨、團內獎勵、處分材料;

(三)通過行政、工會部門收集獎勵及處分材料;

(四)通過科技部門收集幹部在業務技術方面取得突出成果受到獎勵的材料;

(五)通過黨的紀律檢查、監察等部門收集幹部違紀違法處理情況的材料;

(六)各有關部門應主動將平時形成的應該歸檔的幹部材料,及時送交主管部門歸檔。

(七)根據工作需要和檔案中所缺材料的情況,部屬各局級單位可定期佈置撰寫相關材料,並及時將這些材料補充進幹部檔案。

第十九條 幹部工作調動時,原單位應給該同志做出鑑定,並歸入本人檔案。

第二十條 凡歸檔的材料,均應認真鑑別,材料要完整無缺。需經組織審查蓋章或本人簽字的,待蓋章簽字後方可歸入幹部檔案。

第二十一條 凡歸入檔案的材料,均應按照中央組織部頒發的《幹部檔案整理辦法》進行整理。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得歸入檔案。不應歸入的材料,可分別情況予以處理。銷燬的材料,經詳細登記,報請主管部門領導批准後處理。

第五章 檔案的保管

第二十二條 根據安全保密、便於查找的要求,對幹部檔案應嚴密地進行保管。

(一)檔案庫房必須堅固適用,庫房內應保持清潔,配備必要的設備,要經常檢查防盜、防火、防曬、防潮、防蛀的設施和安全措施等。

(二)對保管的幹部檔案,應在登記冊或卡片上逐個進行登記。

(三)建立定期清理、檢查制度,每半年要核對一次檔案順序號,發現編錯號或放錯位置的要及時糾正;每年要按登記冊或卡片全面檢查一次,發現短缺,及時查找。

第二十三條 嚴禁任何人私自保存任何人的檔案材料。凡私自保存他人檔案材料的應將所存材料交人事部門。對不願交出者,要進行批評教育;對拒不交出者或利用私自保存的材料進行非組織活動者,要視情節輕重,予以嚴肅處理。

第二十四條 幹部檔案封皮、目錄和檔案袋應做到規格統一、樣式一致。凡新印刷的,一律按統一規格、樣式製作(標準見中組部《幹部檔案工作條例》附件二)。

第二十五條 要不斷研究和改進檔案的管理方法和技術,努力探索應用微機,實現檔案管理工作的科學化、現代化。

第六章 檔案的查閲、借用和轉遞

第二十六條 各級組織、人事、保衞、監察、紀檢部門,因工作需要,經人事部門主管領導同意後,可以借閲有關幹部檔案。其他單位借閲幹部檔案,要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外調人員一般不準查閲幹部檔案,如因特殊情況需要,必須經主管領導批准,由管理人員,根據用途,提供相關的檔案材料。

第二十七條 同級領導幹部之間,一般不準彼此借閲檔案;如因工作需要必須借閲時,須報上一級領導批准。

第二十八條 幹部不準查閲或借用自已及其親屬的檔案。

第二十九條 因工作需要查閲幹部檔案時,應由查閲單位領導指派黨員幹部查閲。

第三十條 非黨員領導幹部需要了解下屬幹部的情況,凡檔案中沒有涉及黨內機密和不宜擴散的內容,可提供查閲。否則,可由幹部檔案管理人員按照需要,提供或摘錄相關材料。

第三十一條 各級檔案管理部門,應設立幹部檔案查閲室,並制定查閲注意事項,切實保障檔案材料不受損失。

第三十二條 幹部檔案,一般不外借。如特需借出時,應經人事部門主管領導批准。借出時必須嚴格履行登記手續。送還時,經核對無誤後註銷。對借出的檔案,要定期清理催還。

第三十三條 查閲或借閲檔案,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閲檔規定,嚴禁塗改、圈劃、撤換檔案材料。不得向無關人員泄漏或向外公佈檔案內容,違犯者應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第三十四條 根據上述規定,幹部檔案的借用範圍、批准權限、登記、歸還手續等各單位應作出具體規定。

第三十五條 幹部因工作變動、改變了主管、協管單位時,應及時將其檔案轉至新的主管、協管單位。檔案轉遞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檔案應通過機要交通轉遞,不準公開郵寄或交幹部本人自帶;

(二)縣及相當於縣以上各級人事部門,可以直接轉遞幹部檔案;

(三)根據任免、調動通知,及時轉遞檔案。轉出時應詳細填寫《幹部檔案材料轉遞通知單》,經嚴密包封以機密件轉出,或選派兩名黨員幹部遞送。成批移交的,可填寫移交檔案登記表,一式兩份,由交接雙方簽字蓋章。

(四)接收檔案時,經核對無誤後,應及時退回回執。回執上要簽字蓋章,逾期一個月不退者,轉出單位要進行追查,以防丟失。

(五)轉遞或接收檔案均應及時登記,辦理簽收手續,在幹部檔案名冊上註銷或登記。

第三十六條 對“無頭檔案”,應積極採取各種途徑查找。查到下落後,應轉至所在單位人事部門,一時查無下落的,仍由原單位保存,不得處理。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七條 各級組織和人事部門,應加強對幹部檔案工作的領導,列入工作日程,定期研究和檢查檔案工作。對檔案工作人員要加強教育和培養,關心並解決他們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難,積極創造條件,加速檔案管理科學化、現代化進程。

第三十八條 郵電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和部直屬企事業局級單位人事部門,對下屬單位的幹部檔案工作,在業務上負有檢查和指導責任,具體任務是:

(一)瞭解幹部檔案管理工作情況;

(二)研究解決檔案工作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並提出建議或制定統一的解決辦法;

(三)介紹和推廣幹部檔案管理的先進經驗;

(四)召開幹部檔案工作專業會議,舉辦業務培訓班。

第三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部直屬企事業單位一般應配備負責管理檔案的幹部。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由郵電部人事司負責解釋。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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