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需要提供什麼材料 - 需要提供什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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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需要提供什麼材料,需要提供什麼材料?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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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起訴需要提供什麼材料

首先要有離婚起訴狀,再者就是雙方的結婚證(如果手裏沒有結婚證,可以去當地的婚姻登記機關開具“婚姻登記審查處理表”作為對雙方婚姻關係的證明)、身份證,孩子的户口或出生證原件和複印件,相關財產方面的證據,包括房產證等的原件和複印件以及能夠作為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

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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