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訴訟或答辯需要提供的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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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訴訟或答辯需要提供的哪些材料?

一、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在提起訴訟或答辯時,必須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1、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工作證或户口簿)等。

2、委託代理人蔘加訴訟的,授權委託書應寫明委託代理權限。

3、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事實、證據和證據來源以及證人的姓名、單位、住所等。

4、如果是涉外訴訟,當事人要提供其外國國籍的身份證明,外文起訴狀(答辯狀)應提供中文譯本,委託書要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認證,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5、港澳台同胞本人起訴或答辯的,應出示所在地居民身份證、回鄉證或其他能證實其身份的證明。函寄給法院的起訴狀、答辯狀、委託書等,須經我國司法機關指定的香港律師或有關社團證明有效,證明文件必須是原件。

6、居住國外的華僑本人起訴或答辯的,應出示我國駐外使領館發給的本人護照。函寄給法院的起訴狀、答辯狀、委託書等,須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證明,我國沒有駐該國使領館的,由當地華僑團體證明。

7、現役軍人離婚的,應有其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證明。

離婚案件在提起訴訟時,必須向法庭提供的證據證據是離婚訴訟的核心問題。在訴訟過程中,只有拿出足夠的證據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才能勝訴。

二、我國民訴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離婚案件當事人除了請求法院解除婚姻關係外,還常常涉及共同財產分割、債務清償、子女撫養等問題。由此可見,離婚當事人起訴,應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幾方面的證據:

1、提供婚姻關係存在的有效證明。

2、證明婚後感情的證據。婚後感情好壞或一般的事例證明,分居時間和原因的證明。

3、提供子女的基本情況和撫養狀況的證明材料。是否婚生、收養、繼子女。成年子女經濟是否獨立、子女與父母的關係、夫妻雙方對未成年子女撫養的條件。

4、引起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的證據材料。

夫妻感情破裂的標準是什麼?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有五種情形可視為感情破裂:

A、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B、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C、有賭博、吸毒等惡習的;

D、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

E、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判斷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以下情形也可以認為感情已破裂: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後久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5、曾進行過離婚訴訟的,應提供原審案件法律文書,撤訴的應提供撤訴的準確時間。

6、提供有無和好可能的證據材料,包括曾進行過調解或和好工作的情況,訴訟前雙方分居或共同生活情況,雙方現在關係等的證明材料。

7、對精神病、痴呆症、性病等患者的離婚案件,要提供患病是在婚前還是婚後,結婚時是否隱瞞病情,要求離婚時現狀如何,醫院的診斷證明等證據。

8、提供雙方收入情況及生活狀況的證據材料,有無其他經濟負擔,有無債權債務的證據;有存款的應提供儲蓄所名稱、儲蓄種類、存摺户名、存入日期、賬號和金額,如有債權債務,應提供借據或證人證言等相關證據材料。

9、提供財產性質及清單,如夫妻個人財產、共同財產或者子女及家庭其他成員財產的清單,有爭議的財產應提供財產的來源和取得時間的證據材料。

10、提供住房情況的證據材料,如租賃合同(私有、公有房產證的複印件),或房管單位對住房的相關意見。

11、對撫養獨生子女發生爭議的,除徵求能獨立表達意思的子女意見外,還應提供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理由及證據,想要撫養的理由及證據,如已做絕育手術、再婚困難等的證明。

12、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一方提出為單獨債務的,由主張一方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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