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羈押期限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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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羈押期限的規定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刑事訴訟的羈押期限如下




    1、拘後偵查及報捕。(時限:3天至1個月)



    刑事拘留後,要在3天內公安機關要向檢察機關報捕,可延長至7天,案情複雜的,經上級的檢察機關批准後,可延長到30天



    2、檢察機關的審查逮捕。(時限:7天)



    檢察機關在收到報捕材料後,在7天內決定是否批捕,如果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則公安機關要馬上放人。



    3、公安機關的捕後偵查。(時限:一般為2個月)



    如果檢察機關批捕,案件又會再從檢察機關送回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進行捕後偵查,捕後偵查期為2個月,經上級檢察機關批准,可延長1個月,交通極為不便的地區的重大案件,可再延長2個月。



    4、審查起訴。(時限:1個半月)



    公安機關在捕後完成偵查後,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要在1個半月內完成審查,作出是否起訴的決定。如果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那麼公安機關也要馬上放人。(在審查起訴期間,檢察機關可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二次)



    5、一審。(時限:1個半月)



    如果檢察機關向法院起訴,那麼法院要在1個月內作出一審判決,至遲不能超過1個半月。



    6、二審 (時限:1個半月)



    一審判決作出後,被告人不服的,可以10天內上訴,檢察機關認為判決不當的,也可以在10天內提出抗訴。不論上訴或抗 訴,二審法院要在1個半月內作出二審判決。



    所以,一般來説,自從被刑拘後,約要在刑拘的4個月左右以後才能作出一審判決。



    另外,羈押時間和刑期是1:1天抵消的。



    相關的批捕和辦案時間都有法律規定,相關的司法機關都要按照這類事件規定進行相關的辦理。羈押期間的時間在審理案件結束後,在進行判決時這類時間應抵消相應的刑期,符合我國的法律要求,對這類犯罪人員的合法權益進行相關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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