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傷可以公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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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傷可以公訴嗎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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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傷是公訴還是自訴

根據刑事訴訟司法解釋的規定,輕傷是可公訴也可自訴的八類案件之一。詳見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一條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⒈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⒋侵佔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⒈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這裏的第一款就是指輕傷)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⒌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⒎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⒏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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