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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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工作人員
勞務派遣人員比例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 用工單位在規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數量超過其用工總量10%的,應當制定調整用工方案,於規定施行之日起2年內降至規定比例。 用工單位未將規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降至符合規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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