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管理人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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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管理人報酬
重整程序管理人的報酬
依據我國新《破產法》規定,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屬於破產費用,由債務人財產優先清償。 《管理人報酬規定》第12條第2、3款規定:“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支付管理人報酬和管理人執行職務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但債權人、管理人、債務人的出資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願意墊付上述報酬和費用的,破產程序可以繼續進行。上述墊付款項作為破產費用從債務人財產中向墊付人隨時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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