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管理人報酬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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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管理人的工資的計算的標準和公式,一直以來是一個大家比較關係的話題,其實,對此,我們也是有一定的計算的標準的。那麼,大家知道破產管理人報酬是如何確定的嗎?破產管理人的職責有哪些呢?一起跟着小編學習一下相關的知識吧。

破產管理人報酬如何確定

一、破產管理人報酬如何確定

1、管理人報酬的實質和範圍

管理人報酬是管理人提供專業服務的對價,是純報酬,不包括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但是,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聘用本專業的其他社會中介機構或者人員,或者破產清算事務所聘用其他社會中介機構或者個人協助履行管理人職責的,所需費用從其管理人報酬中支付。

2、管理人報酬的確定機構及標準

管理人報酬由法院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採用的是按標的額計酬法,實行分段累進遞減制,其第2條規定:人民法院應根據債務人最終清償的財產價值總額,在以下比例限制範圍內分段確定管理人報酬:

(1)不超過100萬元(含本數,下同)的,在12%以下確定;

(2)1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在10%以下確定;

(3)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在8%以下確定;

(4)1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部分,在6%以下確定;

(5)5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在3%以下確定;

(6)1億元至5億元的部分,在1%以下確定;

(7)超過5億元的部分,在 0.5%以下確定。

擔保權人優先受償的擔保物價值,不計入上述規定的財產價值總額。高級人民法院可以在30%的浮動範圍內制定符合當地實際情況的管理人報酬比例限制範圍。

管理人對擔保物的維護、變現、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勞動的,有權向擔保權人收取適當的報酬。管理人與擔保權人不能協商一致的,法院應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第2條規定的方法確定,但報酬比例不得超出該條規定限制範圍的10%。

3、報酬方案

法院確定管理人報酬方案,報酬方案應包括報酬比例和收取時間。管理人應當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上報告管理人報酬方案內容。

4、報酬調整

管理人報酬方案並非一成不變,債權人會議提出異議、管理人與債權人會議協商可以調整,法院也可以依職權予以調整。

5、報酬支付

法院有權決定管理人分期或者最後一次性收取報酬。管理人報酬從債務人財產中優先支付。

二、破產管理人的職責

1、全面接管破產企業。

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後,就成為破產人,企業法人就淪為了清算法人,破產人所有的全部財產被作為概括執行的客體,應全部移交破產管理人管理和處分。

破產管理人接受的破產財產包括破產人的有形和無形財產、動產和不動產、知識產權、對外的債權、持有的股份和債券以及破產人對外應履行的債務。此外,破產人的法定代表人應將該企業的財產狀況説明書、債權債務清冊及全部賬冊、文書、資料、印章、營業執照移交給破產管理人佔有、管理和支配,破產人原進行的營業活動和訴訟或仲裁事務也應由破產管理人接管。破產人如不為移交或不為全面移交,破產管理人有權請求法院強制執行。

2、保管和清理破產財產。

接管破產財產後,破產管理人應當予以妥善保護和管理,防止破產財產遭受意外或人為的損失。破產管理人應對破產財產進行登記造冊,詳細説明財產種類、性質、原值、現值、保存地點等,對債權債務進行核對,對營業狀況予以瞭解掌握。

其中最主要的工作是追回被他人佔有的財產,收回破產人未收回債權和要求未激納或足額繳納出資的出資人補足出資額,從而為更好地保全破產財產,為隨時順利地處理和分配破產財產作準備。破產管理人獨立保管破產財產不受他人非法干涉,如由於其疏於管理,未盡注意義務而使破產財產損失的,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3、代表破產人進行必要的民事及其它活動。

破產人將破產財產移交給破產管理人後,破產人並不喪失對破產財產的所有權,但喪失了對破產財產的佔有、支配和處分權,也喪失了對破產財產以自己的名義開展適當民事活動的權利。而破產管理人就取得了以破產管理人名義實施必要的以破產財產為標的民事活動的權利。

一般來説,破產管理人可依法實施以下民事及其它活動:聘任必要的清算工作人員;為清算之目的,繼續破產人的營業;參加訴訟、和解或仲裁;決定解除或繼續履行破產宣告時尚未履行的合同;詢問破產人等。

4、對破產財產進行估價、處理、變價和分配。

破產管理人對破產財產應當重新估價,已經摺舊完畢的固定資產,應對其殘值重新估價,殘次變質財產應當變價計算,不需要變價的,按原值計價。破產管理人應根據清算結果製作破產財產明細表、資產負債表,並提出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交給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後,破產管理人應即通知債權人限期領取財產,逾期不領取的可以提存。破產管理人分配破產企業的財產,以金錢分配為原則,也可採取實物分配方式,或者兼用兩種方式。如破產企業的債權在分配時仍未得到清償的,也可將該債權按比例分配給破產企業的債權人,同時通知破產企業的債務人。破產財產未經依法處理和分配,破產程序不能終結。

我國現行破產法對破產財產的處理和分配方式、原則規定的不清楚、不具體,對破產財產的處理和分配期限未作規定,這些缺陷有待修改完善。

5、辦理破產人的註銷登記。破產財產分配完畢後,破產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破產程序終結後,破產管理人應當向破產企業原登記機關辦理破產企業註銷登記,並將辦理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法院。此外,破產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和公益債務時,破產管理人應及時申請終結破產程序。

在進行支付破產管理人報酬的時候,一般是需要考慮債務人最終清償的財產價值總額來進行確定需要支付的破產管理人報酬的。另外,破產管理人的職責也是有很多的,做常見的就是需要全面接管破產企業,並代理行使相關的權利,全面負責破產的事項。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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