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看名義

來源:法律科普站 8.85K
行政複議看名義
行政複議共同名義不服如何向誰申請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法》第15條第四款規定:“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 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行政複議共同名義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從實踐來看,大致 有以下幾個方面: (1) 共同行政行為由隸屬於同一政府的不同工作部門共同作出,如某市的工商局、 物價局和税務局在財税物價大檢查中以共同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對其不服的向它們 共同隸屬的市人民政府申請複議。 (2) 兩個或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政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如某市兩個區級人民 政府共同作出的某一具體行政行為,對其不服的,向該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3) 兩個或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政府所屬的兩個或兩個以上職能部門共同作出的具體 行政行為。如某省兩個同級市工商局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對其不服則可向職能部門 的共同上一級工作部門(省工商局)或者它們各自所屬的人民政府的共同上一級人民政 府(該省人民政府)申請複議。 (4) 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級人民政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如某市人民政府與 該市某區人民政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對其不服的則由其中較高級別的人民政府的 上級人民政府管轄,即應向某市人民政府的上級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申請複議。 (5) 不同級人民政府所屬的兩個或兩個以上職能部門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如 某市工商局與該市某區工商局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對此不服則向級別較高的政府工 作部門的上級主管部門(即省工商局)或其本級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申請複議。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