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法全文釋義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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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法全文釋義是什麼?

我們知道法律是公平公正公開的,這樣才能保障所有人的利益都不會受到損失,否則有權有勢的人將會直接控制法律的執行,嚴重損害了很多人的利益褻瀆啦法率的公正性,堅持在解決一些糾紛的時候會反覆上訴,那行政複議法全文釋義是什麼?下面就對此問題進行詳細的介紹。

行政複議法全文釋義是什麼?

第三十四條行政複議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或者不按照規定轉送行政複議申請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規定轉送行政複議申請,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釋義】本條是關於行政複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或者不按照規定轉送行政複議申請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違法行為所應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

本條對三種違反行政複議法的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

第一,行政複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行政複議機關接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除前款規定外,行政複議申請自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這就是説,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除了行政複議法明確規定為不屬於行政複議受案範圍的外,行政複議機關都應當予以受理。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不屬於行政複議受案範圍的有:申請人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對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國務院部門、省級政府和有立法權的市級政府制定的規章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申請人對不是由具體行政行為附帶出來的抽象行政行為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就是説,申請人的行政複議申請中,沒有侵犯了自身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存在,只有抽象行政行為,這不在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之內;申請人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而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申請人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而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除了上述五類情況外,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都必須受理,否則就是不作為的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行政複議機關不按照規定轉送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法》第十八條規定:“依照本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接受行政複議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對依照本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屬於其他行政複議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自接到該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轉送有關行政複議機關,並告知申請人。接受轉送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辦理。”根據這一規定,行政複議機關在接到申請人的行政複議申請後,經審查認為應當屬於其他行政複議機關受理的,必須在五日內及時轉送,並告知申請人。否則,就是不作為的違法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行政複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根據這一規定,除了情況比較複雜的案件外,行政複議機關應當在受理複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情況比較複雜的複議案件,如一些土地、礦藏、森林、山嶺等自然資源確權的複議案件,因為糾紛由來已久,情況複雜,複議機關調查取證的難度比較大,因而辦理案件所需時間較長。對於這類案件,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的時間作出行政複議決定,即行政複議機關最遲應當在九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如果行政複議機關超過法定的六十日、九十日的辦案期限,沒有作出行政複議決定,即為不作為的違法失職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解決一些糾紛問題的時候需要嚴格按照相關程序來進行,而在法律的執行過程中一些執法者會受到利益的驅動,傷害了受害者的利益,這樣的行為將會受到嚴厲的處罰,都會依法進行降級,撤職甚至是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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