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能否以自己名義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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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能否以自己名義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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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行政行為。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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