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鑑定和司法鑑定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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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鑑定和司法鑑定論文
司法鑑定與醫療鑑定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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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患者和醫療機構發生醫療糾紛時,患者可以就受到傷害程度選擇第三方機構進行鑑定,這時有司法鑑定機構和醫療鑑定機構可以選擇,那麼司法鑑定與醫療鑑定有何不同?律師365小編整理了兩者的區別,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


一、鑑定的性質不同


醫療鑑定屬於行政鑑定;司法鑑定屬於民事鑑定。


二、鑑定的目的不同


醫療鑑定是為醫療衞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糾紛與醫療事故提供技術服務;司法鑑定是為醫療損害賠償民事訴訟、醫療糾紛與事故行政處理引發的行政訴訟以及涉嫌“醫療事故罪”的刑事訴訟提供技術服務。


三、鑑定的決定權不同


醫療鑑定的決定權在於醫療衞生行政部門,依《條例》的規定,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也可共同提請鑑定。司法鑑定的決定權在司法機關。


四、鑑定的委託方式不同


醫療鑑定的委託方式有二種:


1、衞生行政部門轉交;


2、當事人雙方共同委託。


司法鑑定包括兩種方式:


1、法院決定鑑定,由法院內的技術部門統一對外委託;


2、申請鑑定,即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鑑定申請,法院同意後,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鑑定機構與鑑定人員,達不成一致的,由法院指定。


五、受理鑑定的權限不同


醫療鑑定只有衞生行政部門移交和當事人共同委託醫學會兩種方式。司法鑑定的權限卻十分廣泛,只要訴訟過程中需要鑑定,都可以採取司法鑑定的方式進行。


六、鑑定主體的範圍不同


醫療鑑定只能由醫學會組織醫療鑑定專家組進行。司法鑑定則可由司法機關交由法定的鑑定機構進行。


七、鑑定主體的責任方式不同


醫療鑑定由醫學會出具鑑定書,專家組成員無須在鑑定書上簽名蓋章;司法鑑定的鑑定人需在鑑定書上簽字或蓋章,實行個人負責制。


八、司法鑑定文書與醫療鑑定書的區別


1、司法鑑定文書由司法鑑定機構出具,有鑑定人的簽名;醫療鑑定書由醫學會出具,無鑑定人的簽名;


2、司法鑑定文書對爭議焦點和鑑定結論的分析十分詳盡;醫療鑑定書分析部分一般比較原則;


3、司法鑑定為一次鑑定;醫療鑑定一般為兩級鑑定。


由此可見,司法鑑定和醫療鑑定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小編從鑑定性質、目的、鑑定機構、委託方式等八個方面講述了司法鑑定與醫療鑑定有何不同。通常意義上,司法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報告更具有權威性,所以,大家應該找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醫療事故鑑定。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師365秦皇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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