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鑑定和司法鑑定去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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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鑑定和司法鑑定去的區別

法醫鑑定和司法鑑定的區別,這兩種方式各有側重點,對於司法機構來説,一些殺人的案件才會選法醫鑑定,在面對一般的偽造簽名等案件中會採取司法鑑定,比如筆跡鑑定等手段,那麼對於司法就按是如何確定該使用何種鑑定手段的問題,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競相判斷,在面對這類案件時,司法機構大多會採取合適的鑑定手段。

一、司法鑑定的原則

司法鑑定合法性原則,是指司法鑑定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它是評斷鑑定過程與結果是 否合法和鑑定結論是否具備證據效力的前提。

這一原則在立法和鑑定過程中主要體現為:鑑定主體合法;鑑定材料合法;鑑定程序合法;鑑定步驟、方法、標準合 法;鑑定結果合法五個方面。

1、司法鑑定機構必須是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經過省級以上司法機關審批,取得司法鑑定實施權的法定鑑定機構,或按規定程序委託的特定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必須是具備規定的條件,獲得司法鑑定人職業資格的執業許可證的自然人。

2、司法鑑定材料主要是指鑑定對象及其作為被比較的樣本(樣品)。鑑定對象必須是法律規定的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法律未作規定的專門性問題不能 作為司法鑑定對象。如我國現階段對司法心理測定(俗稱測謊)、氣味鑑別(警犬鑑定)等尚未作為法定鑑定對象,其鑑定結論不能作為證據。而且鑑定材料的來源 (含提取、保存、運送、監督等)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要求。

3、鑑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鑑定的提請、決定與委託、受理、實施、補充鑑定、重新鑑定、專家共同鑑定等各個環節上必須符合訴訟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

4、鑑定的步驟、方法應當是經過法律確認的、有效的,鑑定標準要符合國家法定標準或部門(行業)標準。

5、鑑定結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現為司法鑑定文書的合法性。鑑定文書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文書格式和必備的各項內容,鑑定結論必須符合證據要求和法律規範。

二、法醫鑑定的制度

1、對公安機關在辦理治安、刑事案件中,當事人要求進行傷情鑑定的,辦案單位應及時開具法醫傷情鑑定委託書,當事人憑委託書到被委託的法醫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2、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應告知雙方當事人被委託的鑑定機構。

3、按照《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對被委託的鑑定機構成員提出四避申請。傷者不在本地治療,可要求辦案單位變更委託鑑定機構,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個鑑定機構鑑定。

4、辦案單位必須向雙方當事人公開鑑定的內容及結論。

5、首次鑑定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如對鑑定結論表示異議,有權提出申請,由辦案單位委託法定鑑定機構複核或重新鑑定。辦案單位對當事人的申請應在十日內開具委託書,不得拒絕。

6、被委託的公安機關法醫鑑定機構對辦案單位的委託應予受理,不得無故拒絕,對沒有委託書的當事人,鑑定機構有權拒絕。

7、法醫傷情鑑定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檢驗鑑定所根據資料要詳實可靠,要調閲原始病歷,客觀公正地做出是鑑定結論。

8、法醫鑑定機構做出鑑定後,應向辦案單位公開鑑定書的結論、檢查結果、採納的醫院病歷記錄、依據的法律法規。

9、當事人如對鑑定的結論、檢查結果、採納的醫院病歷記錄、依據的法律、法規有疑義,法醫鑑定人應當做出解釋。

10、法醫鑑定人在接案後,應在十個工作日內將《法醫鑑定書》(除因功能性損傷需要有觀察傷情變化期限的)向辦案單位送出;疑難案件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將《法醫鑑定書》向辦案單位送出;如傷情複雜不易下結論,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向上級鑑定機構移送。

11、被鑑定人在接受檢驗時必須與鑑定人密切配合,必須向鑑定人提供真實的全部治療病歷、檢查報告單、各種攝片,不得造假,違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12、法醫鑑定收費應嚴格按當地物委有關規定項目進行,不得擅自擴大範圍或提高收費標準。

三、法醫鑑定和司法鑑定的區別

1、

司法鑑定包括的範圍大,司法鑑定包括多種如法醫類、物證類、聲像資料類,法醫鑑定是其中一種

2、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法定鑑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鑑別和判斷送一種活動。 包括了很多內容,筆跡鑑定,工程質量鑑定、傷殘鑑定等等。 法醫鑑定只是對人身損害的程度,運用醫學的知識,做出的傷情或者殘疾程度的鑑定。

3、司法鑑定是獨立於自行委託鑑定和行政鑑定之外的一種鑑定。目前根據我國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司法鑑定的啟動一般是由雙方當事人申請或法律服務機構申請,委託社會上依法設立的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司法機關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也可以指令或直接委託專門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4、而司法鑑定是由司法鑑定機構組織兩名以上具備司法鑑定人資格的法醫學專家主持鑑定,同時可特邀或聘請臨牀醫學專家參加鑑定。

5、法醫鑑定主要針對屍體確定死因,司法鑑定主要是針對傷害程度

6、法鑑定是指專業技術人員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依法對訴訟、仲裁活動中所存在的某些待定事實,進行鑑別和判定,並出具相關意見的科學實證活動。根據檢驗和鑑定內容的不同,分為不同的門類,其中對有關人體損傷的法醫臨牀鑑定,是司法鑑定實踐中的一個主要類別.

所以司法機構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會採取哪一種鑑定方式,會根據實際的案情需求做出合理的規劃,那麼對於兩種方式,司法機關會區別使用,當案件涉及到死亡,大多會採用法醫鑑定,但面對如偽造簽名等案件,會使用司法鑑中的筆跡鑑定,而且最大的不同點在於司法鑑定的申請是由雙方當事人申請,但是法醫鑑定大部分是法律機構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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