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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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清算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處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處設立登記表》(內含《代表處基本情況》、《駐在地址證明》、《首席代表登記表》、《代表登記表》等表格);


2、國務院有關委、部、局或北京市商務局頒發的有效期以內(自簽發之日起30日內)的《批准證書》原件;


3、派出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內含:常駐代表處名稱、駐在地點、首席代表及代表姓名、代表處業務範圍、駐在期限);


4、派出企業所在國(地區)登記機關頒發的合法開業證明覆印件,其中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有限公司需同時提交香港税務機關頒發的有效期以內的《商業登記證》複印件;


5、與該派出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信證明覆印件;


6、派出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首席代表和代表授權書(或委任書)以及首席代表和代表簡歷(附各位代表的照片三張)。由中國公民擔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應提交外事服務單位出具的派遣函;


7、《指定(委託)書》;


8、《企業祕書(聯繫人)登記表》;


9、金融、保險業除提交以上文件、證件外,還應同時提交派出機構的資產和損益年報、組織章程、董事會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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