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後發現新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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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後發現新病情
我想請問一下工傷認定後發現新病情怎麼辦?
省級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是最終結論,新的病情由工傷認定後發現新病情引發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省、直轄市、自治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結論是最終結論,不由當事人不服。   職工省級勞動能力鑑定之後,又發現新的病情,按《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五款規定,病情與並非工傷。如果是工傷引發的,可以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費工傷引發的,按醫療保險辦法辦理。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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