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疾病工傷認定案例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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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疾病工傷認定案例如何認定?

在越來越多的工傷案件中,對於工傷案件如何認定是一個讓人費解的問題,到底如何使雙方的傷害降到最小,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爭端,是工傷認定的主要目的,工傷認定的情況多種多樣,極為複雜,那麼到底如何認定工傷呢,下面就由小編來為大家舉一個突發疾病工傷認定案例如何認定的問題。

一、基本理論

工傷認定案中存有不少疑難案件,本案就是如何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突發疾病”視同工傷條款的疑難案件。現行《工傷保險條例》對於造成死亡的疾病種類、起因均未作限制,但是認定職工是否屬於在工作時間、在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卻仍然是本案的審查難點。本案中,對於原告之子高祥廣是否屬於工作中突發疾病存在爭議,法院傾向於認定引發其死亡的疾病是在工作中突發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主要爭議於對該條的理解。從該條規定來看,其對“突發疾病”的疾病類型、疾病是否與工作原因有關、是否是固有疾病等均未作限制性規定,故不能排除職工原有或已有疾病在工作崗位、工作時間突發適用該條規定的情形。同時,每個人對於疾病突發的身體反映與忍受力並不相同。

二、爭論焦點

突發疾病究竟包不包括死者生前患有的慢性病突然發作,比如白血病、心臟病等疾病,以及突發疾病是否包括原有慢性病導致的併發症。根據勞社部256號文第三條的規定,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疾病,那麼我們説,從保護勞動者的角度來看,該規定的“各類”二字涵蓋兩個層次的含義:一、從疾病種類而言,包括各類疾病;二、從疾病的持續時間上看,各類疾病包括原有慢性病的突然發作。只有這樣理解,才符合立法的原意,也符合實際生活中的現實。舉例來説,一個人長期患有胃潰瘍,但並不會影響其正常的勞動能力,因為胃潰瘍不會導致人直接死亡,而胃潰瘍引發的急性胃出血卻會導致具備正常勞動能力的勞動者迅速死亡。這是原有慢性病引發併發症的情形,另外一種情形就是白血病、心臟病等急性發作是否構成工傷。據相關醫學常識,我們知道中年以後的勞動者出現心腦血管疾病的現象是常見醫學現象,一個人患有心臟病並不代表其不能從事一般性的工作,那麼心臟病突然發作導致的猝死亦應視同突發疾病,否則,整個社會的勞動僱傭關係的基礎會出現大的崩裂。

出現上述錯誤認識的原因是有些人將初次接診時間起計算的48小時與上述突發疾病的認定相混淆,認為初次接診前就發現的疾病就一定不是突發疾病。而實際上這個初次接診時間所限定的僅僅是突發疾病後的死亡時間計算方式,而不能反過來推論説初次接診時間前就出現的疾病就一定不是導致死亡的“突發疾病”,正如初次接診後48小時內未死亡的就不是突發疾病論斷一樣,都是非常荒謬的論斷。

綜上所述,工傷認定是一個十分複雜的問題,因此在工傷認定時我們除了要按照嚴格的法律程序來進行認定之外,我們還應當格外的細心,在此,小編在此温馨提示大家不要病急亂投醫,一定要按照嚴格的法定程序進行申請,讓傷害降到最小並且利益得到切實有效的維護。上文中提到的突發疾病工傷認定案例只是工傷認定的其中一個案例,還有很多案例等着大家去解讀。如果對此還有疑問可以諮詢我們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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