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去世後擔保還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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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去世後擔保還有效嗎

擔保人去世後擔保還有效嗎

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中規定了繼承人的責任。擔保是指為了擔保債權實現而採取的法律措施。從我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內容看,債的擔保應當説是指以當事人的一定財產為基礎的,能夠用以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實現的方法。
擔保人去世之後,如果擔保人沒有留下遺產,那麼之前擔保人所設立的擔保已經在實質上失去效力了;但是如果留有遺產,有繼承人,則擔保還是有效的,其繼承人應在其繼承的份額內承擔保證責任,但繼承人有選擇是否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如果是當繼承人選擇繼承被繼承人生前遺產時,繼承人有義務在遺產實際價值之內償還被繼承人生前遺產,繼承人繼承擔保義務,擔保繼續有效,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擔保人的遺產,又不願意與合同當事人進行協商擔保那麼擔保合同歸於無效,因為擔保主體違法情形之一保證人資格不合法,擔保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繳納税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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