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17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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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176條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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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176條怎麼理解

《物權法》176條規定:第三人提供物保和保證人同存的時候,債權人可以向物的擔保人行使債權,也可以向保證人要求行使債權。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n問:第三人作為物保擔保人與保證人之間沒有約定責任份額,如何進行內部分配?無論誰承擔責任後,是不是隻能向債務人追償??n  原《擔保法》是這樣規定的:11、有約定按約定。2、沒有約定如下:(1)、物保價值高於保證時,份額均等。(2)物保價值低於保證時,以實際價值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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