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關係與勞動關係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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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關係與勞動關係有什麼不同

從表面上看,勞務關係與勞動關係只有一字只差,同時,兩者之間還有很多相似的地方,因此很多人都認為它們是同一個法律概念,其實不是的。那麼,在法律上,勞務關係與勞動關係有什麼不同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勞務關係與勞動關係有什麼不同

事實上,一方面,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在形式上有本質的區別,兩種合同往往對應着兩種截然不同的法律關係,另一方面,對於合同雙方的法律關係,又不能僅僅從合同本身的形式來進行區分。下面,先説説兩種合同的區別:

1、勞務合同的雙方有可能都是自然人,或都是法人,而勞動合同雙方一方只能是自然人,另一方則是除自然人之外的用工主體,主要是法人或非法人單位;

2、勞務合同受《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調整,而勞動合同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調整;

3、勞務合同雙方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關係,而勞動合同雙方在合同簽訂後存在隸屬關係,勞動者需服從單位的管理和支配;

4、合同內容不同,勞務合同內容主要是雙方平等協商後的合意性條款,勞動合同的內容則更多的是法定性條款,雙方選擇的範圍遠小於勞務合同。具體來説,勞務合同的內容相對簡單,主要是有關約定的工作內容和勞務報酬,而勞動合同還包括勞動者的保險、崗位等事項;

5、爭議處理方式不同,勞務合同一般通過法院訴訟解決(如果約定了仲裁條款,也可仲裁),而勞動合同必須先通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對裁決不服的才能起訴到法院,對於部分情形的裁決甚至可以一裁終局。

從以上區別可見,混淆兩種合同,甚至將勞務合同當成勞動合同來籤,有可能使勞動者失去勞動法的保護,不利於勞動者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二、怎樣認定成立了勞動關係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公司招聘您工作,沒有與您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違法的,也侵害了您的合法權益。您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77條“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規定,先通過申請勞動仲裁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申請勞動仲裁,你必須證明你與公司存在勞動關係,因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您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加以證明:

1、儘量提供能證明為用人單位提供過勞動的相關材料。如加蓋用人單位公章的業務授權委託書、代簽的業務合同、上班記錄表、進出用人單位的門卡、飯卡、工資條、工作服、暫住證、評定員工等級證明、表彰或處罰決定等等。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來説,要增強證據意識和職業風險意識,平時儘可能收集、保存相關物品。

2、請同事提供證人證言,而且要出庭作證,證明你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的勞動關係。

3、讓自己任職期間接觸過的客户予以證明,證明自己曾經以用人單位的名義向其提供過服務。

4、申請調查取證。對一些不接待公民個人調查取證的單位,如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了社會保險或者委託銀行向勞動者代發工資的,勞動者可以申請仲裁部門向社會保險部門、銀行調取相關的資料。

作為勞動者,您只有與用人單位成立了勞動關係,才能確保自己在遇到勞動糾紛時,不會處於太劣勢的境況,才有可能有效的維權。但要是不具有勞動者的主體資格的話,即使在用人單位工作上班,此時建立的也僅僅是勞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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