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166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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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166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我國的各種程序法其實都能夠在某種程度上提高我國司法界工作人員的辦案效率的,這樣一來對節省國家司法資源當然也是有非常積極的作用的,提到刑法必然與之緊密相連的就是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了。新刑事訴訟法全文法條今天就不給大家詳細的介紹了,主要是來了解一下刑訴法166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一、刑訴法166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第一百六十六條 【法庭審理中的補充偵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刑事立案作為刑事訴訟開始的標誌,是每一個刑事案件都必須經過的法定階段,是法律賦予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一種職權,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無權立案。其作用是為了準確、及時地揭露和懲罰犯罪 ,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是準確評價社會治安形勢和進行正確決策的重要依據。其材料來源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的犯罪事實或者獲得的犯罪線索;單位和個人的報案或者舉報;被害人的報案或者控告;犯罪人的自首 。只有當有犯罪事實發生,並且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才有必要而且應當立案。

(一)立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公安機關要在7天內做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決定。

(二)偵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二、刑事案件審判階段

1、一審(1個月,至遲不得超過2個半月)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1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1個月。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2、二審(1個月,至遲不得超過2個半月)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是決定,可以再延長1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可見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當中第166條也是對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期限的一個規定,因為法庭在審理有些案件的過程當中會發生一些新的狀況,那麼刑事法庭會當即停止審判並且將案件發回人民檢察院,由人民檢察院將相關的證據全部都補充完畢了以後再重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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