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條款的效力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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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條款的效力衝突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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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條款的效力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合同條款的效力衝突”的解答如下:

一.合同的效力如何約定

(1)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

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2)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止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二.合同中的生死條款有法律效力嗎

《勞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1.退休; 2.患病、負傷; 3.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4.失業; 5.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另外,勞動部發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也對職工因工死亡、因工傷殘所應享受的待遇作了具體規定。

根據《勞動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下列合同無效: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2.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開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有些單位借勞動者對有關法律法規不甚清楚的情況,與勞動者簽訂有生死條款的勞動合同,發生事故後以勞動合同為根據不予賠償,嚴重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嚴重違反了我國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是法所不容的。在這裏也特別提醒廣大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一定要慎重起見,對勞動合同的各項條款要逐一審查,一旦發現有生死條款或類似條款,應及時提出,越早解決問題,便越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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