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份離婚協議,並相互衝突,效力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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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後簽訂的協議優於先簽訂的協議。一般在民政局備案的那份離婚協議為最後簽訂的協議,因此,在民政局備案的協議應具有最強的效力,除非當事人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之後另有約定
(2)爭議內容有處理的協議優於爭議內容沒有作出處理的協議。當事人辦理離婚手續前若先後簽訂了幾份離婚協議,後簽訂的離婚協議內容並未涵蓋前面離婚協議中的一些內容,在前簽訂的這些內容也具有明確性和可操作性。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多份離婚協議,並相互衝突,效力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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