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293條尋釁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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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293條尋釁滋事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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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93條尋釁滋事罪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綜上所述,在遭遇突發情況下,如果對方故意挑事反而被打成輕傷的,大家在處理的時候要冷靜處理,首先可以主張自己是正當防衞,而對於打架輕傷案件,可以由雙方協商處理,一般是自訴案件,如果雙方協商一致的那麼可以不用通過法院來解決,畢竟尋釁滋事是有明顯的社會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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