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第1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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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第133條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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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93條尋釁滋事罪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綜上所述,在遭遇突發情況下,如果對方故意挑事反而被打成輕傷的,大家在處理的時候要冷靜處理,首先可以主張自己是正當防衞,而對於打架輕傷案件,可以由雙方協商處理,一般是自訴案件,如果雙方協商一致的那麼可以不用通過法院來解決,畢竟尋釁滋事是有明顯的社會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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