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傳喚是否屬於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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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傳喚不屬於強制措施。
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依法對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採取的在一定期限內暫時限制或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法定強制方法。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
1、拘傳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強制其到案的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方法。
2、取保候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責令一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
3、監視居住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並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4、拘留
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暫時採取的強制措施。
5、逮捕
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公安機關執行的一種,在一定時間內剝奪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並解送到一定場所予以羈押的強制措施。
由上述可知,刑事強制措施包括了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因此,書面傳喚並不屬於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書面傳喚是否屬於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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