鬥毆致死和故意謀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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鬥毆致死和故意謀殺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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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致死和故意殺人(既遂

二者在主觀上同屬故意犯罪,均表現為對公民生命權的侵害,犯罪結果均是被害人死亡。區別二者的關鍵仍然是對犯罪嫌疑人主觀狀態的判斷,如果故意內容指向的是被害人身體健康權就是故意傷害罪。

故意殺人罪的故意內容是剝奪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而故意傷害罪的故意內容只是要損害他人身體,並不是剝奪他人的生命。在故意傷害時,行形式為人對被害人死亡既不希望,也不是放任,即使傷害行為客觀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也往往是由於行為時出現未曾料到的原因而致打擊方向出現偏差,或因傷勢過重形式等情況而引起。判斷犯罪人主觀故意內容、不能單憑口供,或僅根據某事實就下結論,而應在調查研究基礎上,全面分析案情。

在當代社會,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的量刑標準完全不同,這實際上也就提醒我們,在進行定罪的時候,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和故意殺人罪構成要件存在着巨大的差異,必須要準確的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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