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金質押 - 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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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質押 優先受償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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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受償


抵押和質押作為擔保物權,在法律上地位平等。當二者並存於同一財產時,就存在一個優先受償還是平等受償的問題。

對此《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9條第一款作出了規定:“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押權並存時,抵押權人優先於質押權人受償。”也就是説,經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押權,不論二者產生的時間先後,抵押權人均優先於質押權人受償。法律作出這一規定的理由在於突出強調抵押的登記公示的效力。

由於法律規定質權的設定是以質權人佔有質物為生效要見,而抵押是不轉移佔有的一種擔保方式。如果僅僅以設立時間先後來確定受償的順序,將會使抵押權人處於十分不利的地位,也必將影響抵押登記的公信力。

綜上所述,關於比較質押擔保與抵押擔保的區別,我們要注意,抵押包括動產抵押、不動產抵押和權利抵押。抵押和質押的最大的區別就是抵押不轉移抵押物,而質押必須轉移佔有的質押物。但是,抵押和質押作為擔保物權,在法律上地位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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