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抵押權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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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抵押權優先受償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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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抵押權優先受償的範圍是怎麼樣的呢?

抵押權登記應當與抵押合同一致,抵押權登記對抵押權位序的影響所謂抵押權的位序,是指在同一抵押物之上,有數個抵押權存在時,各個抵押權優先受償的順序,亦即各個抵押權相互之間的關係。《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確立了關於抵押權位序的下述規則: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抵押權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上述原則,登記在先的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清償期先行屆至,實現抵押權時,登記在先的抵押權人可以就變價款優先受償,剩餘價款作為抵押財產提存,留待以後清償登記在後的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但有時也會出現這樣的情況:登記在後的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清償期先於登記在前的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清償期先於登記在前的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在這種情形下,登記在後的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只能在抵押物價值超出前一位序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範圍之外的部分內受償。不動產抵押權優先受償的範圍是怎麼樣的呢?抵押權的設定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時的處理,抵押權的設立損害了其他債權人利益時,抵押人的其他債權人能否請求撤銷該抵押合同?根據《擔保法》第三條的規定,抵押權的設立,必須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抵押權的有效成立,應以有效的抵押合同為前提,如果抵押合同被撤銷,即使辦理了抵押權登記,抵押權也不能有效成立。如在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時,債務人與其中的一個債權人惡意串通,將其大部分財產抵押給該債權人,並因此喪失了履行其他債務的能力,這種行為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在這種情況下,受損害的其他債權人可根據《擔保法解釋》第六十九條“債務人有多個普通債權人的,在清償債務時,債務人與其中一個債權人惡意串通,將其全部或者部分財產抵押給該債權人,因此喪失了履行其他債務的能力,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受損害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抵押行為”之規定,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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